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
我校关于印发《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浙大发研〔2014〕105号
各学院(系),行政各部门,各校区管委会,直属各单位:
现将《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我校
2014年11月17日
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
结果处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,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<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>的通知》(学位〔2014〕5号)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国务院学位办”)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、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省学位办”)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、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教指委”)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查以及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校学位办”)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。
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、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。
第四条 学校学位论文抽查采用隐名评阅,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 校学位办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按不少于所在学院(系)当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数20%的比例。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的论文评阅时,同时抽取1份学位论文进行同步抽查,聘请专家进行评阅。
校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一般采取跟踪抽查方式,即对省学位办抽查结果较差的学位论文,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所指导的全部学位论文均须同步抽查。
校学位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查。抽查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纳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,作为学位申请者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。
第六条 国务院学位办、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。对于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有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(即被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)的处理如下:
1.由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对所在学院(系)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(主任)进行质量约谈;
2.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;
3.减少所在学院(系)当期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1名。如同一学院(系)有2篇及以上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,则按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的篇数减扣该学院(系)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名额,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;
4.如同一指导教师第二次出现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,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。
第七条 校学位办博士、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按《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》(浙大发研〔2014〕104号)规定处理。
第八条 各学院(系)应充分重视学位论文抽查工作,对抽查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,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,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,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。
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第六条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获得学位的硕士、博士学位论文。
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实施办法》(浙大发研〔2006〕25号)同时废止。
抄送:纪委,各院级党委、直属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,党委各部门,
各党工委,工会、团委。
我校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1月18日印发